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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请书

时间:2024-02-17 09:18:34
立案申请书范文合集十篇

立案申请书范文合集十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态度要诚恳、朴实。写申请书时理由总是不够充分?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立案申请书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立案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张光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张燕琼、张东莉、张啸宇等人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4日下午1点20左右,犯罪嫌疑人张燕琼以商量房屋事宜 把我骗至家中。之后张啸宇、张东莉等人对我实施故意伤害,先向我 头部猛砍一刀,随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弹簧棒打我的背、膝盖、头等多处。张鹏浩(儿子)送我到黄水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部血管断 裂需向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转院到县医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经双流县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随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张燕琼等人的行为令在场的百姓无不恐惧,他们两名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申请人认为张燕琼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

境,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张燕琼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的行为依法予 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双流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立案申请书 篇2

申请人:虞城神禾源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红旗,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

申请理由

虞城县丰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在借款之前,其公司股东已将全部股权质押六百万,而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不但没有归还借款,反而出资300万元与汇富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了商丘市鑫芝强商贸有限公司,同时该公司法人王芝涉嫌在利用公司名义骗取100万元贷款后个人将该笔款项非法占有,根本不具备还款诚意。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请予准许。

此 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虞城神禾源肥业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立案申请书 篇3

申请人:朱兴银、男、四川省大竹县永胜乡人民村11组、

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03245153、

电话:13713867140

申请人:黄衍政、男、香港身份证号码:H0679222802、

电话:13267097409

申请人: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衍政

被申请人:奉慕明、男、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建路41号、电话:0755―25832834

身份证号码:450104197512301613、任职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B座九楼

请求事项:

1、对被申请人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2、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3、涉嫌个人诈骗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立案申请书 篇4

申请人:** 男,出生年月,汉族,原xxxxxx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xxxxxx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xxx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1.5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xxx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xxx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立案申请书 篇5

申请人:** 男,出生年月,汉族,原石家庄博柯特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石家庄博柯特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1.5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应经济侦查大队赵队的要求本人后附说明(2页)本人申请与民事法庭无关和申请的证据提交法院的望调查。

  申请人:**

立案申请书 篇6

申请人:陈解中,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乡金塘村三组057号,身份证编号:432502197401146515。电话:13713867140或81068164。

被申请人:李梦华,男,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仓库管理员,故意伤害申请人陈解中致右手残废。

被申请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老板。不同意报案,并故意放走被申请人李梦华。

请求事项:

1、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申请人李梦华实施立案侦查;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立案侦查的有关材料复制一份供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元月31日就职于汛达表业厂,担任六楼表带部生产与品质管理员。

20xx年3月27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申请人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梦华拒绝。申请人再三说明更换生产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梦华拒绝。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香港老板即被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报情况。林小姐通知二楼厂长谭风英速处理。

未等谭风英上六楼,李梦华即从4米远的距离跑过来,一边骂申请人是小人不该告他状,一边拿起台上的XXX用力扔向申请人。XXX落在台面上又反弹到地下。当申请人弯腰捡起XXX正待厂长来处理时,李梦华即用双拳猛打申请人脸、胸部等部位,申请人只好用双手挡住脸部。谁知李梦华竟打到XXX背部,致使XX重伤申请人右手。

同在六楼的邓美芝(女)与李维典(男)闻声迅速跑进写字楼劝阻,方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李维典见申请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请人到二楼,由厂部梁启余(男)和黄天生(男)送申请人到西乡人民医院治疗。

20xx年3月9日下午,被申请人林小姐与厂长一同到医院向申请人问事发经过。回厂后,林小姐即通知李梦华离厂。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申请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林小姐非但不报案,而且还有意放走了李梦华。

在20xx年3月27日下午——20xx年3月29日下午这段长达两整天的时间里,厂方无论是报案还是派保安扭送李梦华归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梦华走之前,李梦华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梦华,则李梦华不致跑掉。

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3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李梦华、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申请人:xx

xx年x月xx日

立案申请书 篇7

申请人: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 涉嫌*********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事迹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立案申请书 篇8

申请人:xxxxx,女,汉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xxxx涉嫌抢劫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xx,女,汉族,现住四川省xxxxxx。

xx年xx月1xx号午后,xxx以自己的手机丢失自认为是申请人捡拾为由,来到申请人家里,当申请人刚打开院门,就被xxxx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请人索要手机,申请人予以否认后,xxx就用拳脚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发泄之后xxxxx离开。但是xxxx在离开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20xx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xxxxx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xxxx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时周围邻居xxx、xxx和申请人所在的xxx看见了案发情况,及时制止了xxxx的犯罪行为。然后xxx责令xxx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xxx将耳环交给xxxx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杀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xxxxx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xxxx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xxx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 致

xxxxx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立案申请书 篇9

申请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申请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公安局(或_____人民检察院、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案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山西介休国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组

地址:山西介休市三佳乡温村石河桥东

法定代表人:冯治强联系电话:1523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对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财产及财物被爆炸、毁坏、聚众哄抢一案立案侦查,并找出真凶,将之绳之于法。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冯治强、冯治力、冯志刚共同出资成立了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乡温村。占地51亩,建筑面积达2265。96平方米,内有价值逾百万元的变电室、160k瓦变压器、磅房、砖、砂、钢材、水泥(标号425)、石子、办公桌椅、档案柜、保险柜、帐册、公司印章等财产。20xx年2月18日下午3时许,一伙人在4台装载机的的配合下,炸毁、损毁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设施,哄抢了我公司的价值超百万元的动产。冯治强、冯治力闻讯后立即报案,但张剑副所长、强指导、燕小强等警官到场后,眼睁睁地看着我们的财产被毁、被抢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发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强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毁灭。我们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抢劫、霸占真凶并绳之于法,得到的却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复(介公不立字[20xx]2号、介公复字[20xx]1号)。

我们认为:

1、我们是于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报的案,20xx年7月7日我们没有报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所述报案时间与实际不符。

2、在报案材料中,我们要求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未指明是三佳乡温村村委推倒厂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没有履行侦查的职责。

3、20xx年2月18日,毁损我公司财产的人员使用zh药炸毁我公司的固定资产,行为人涉嫌爆炸罪。损毁、哄抢我公司财产的组织者、参与者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聚众哄抢罪。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毁坏财产哄抢财物的犯罪行为,介休市公安局却轻描淡写地认为不构成犯罪。为此,特向贵单位反映,敬请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组

  20xx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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