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房屋申请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事项都需要使用申请书,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注意问题。为了让您不再为写申请书头疼,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房屋申请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房屋申请书1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被执行人:
姓名:
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xxxxxxx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xxxxxxx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理由如下:
1、本案审理阶段,贵院业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共2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参照当地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面积为32㎡,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36.24㎡,远远超过其生活所必须的范畴。
2、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为河南省长葛市xxxxxxx,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且经申请执行人多次登门拜访及贵院两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的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有至少两处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说明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的`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因此,被执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但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不一定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
当然,申请执行人亦考虑到维护社会和谐、执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据当下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建议贵院采取如下执行方案:
1、贵院审查该套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
2、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
3、申请执行人可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作为过渡房。
4、贵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
5、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价款中保留相应价款用于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综上,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的房屋立即强制执行。
此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公司
申请日期:20XX年7月24日
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房屋申请书2
申请人:谭X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营xxxx楼A座
被申请人:xxx服装实业公司
地址:
申请事项:
1、 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在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办公楼下第一层的两间门面(估计45平米每间)强制拍卖,偿付欠申请人本金25万及利息31.7万元。
2、 由被申请人承担强制拍卖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衡山县服装厂(原称xxx服装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厂)于一九xx年十月七日向中国银行衡山支行(以下简称衡山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十五万元,期限三个月,该笔贷款由衡山县轻工业局签订了“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一九九O年服装厂又以衡山县轻工业局进行担保,向衡山支行贷款十万元,限期六个月。贷款到期后,衡山县服装厂和轻工业局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由此酿成纠纷。后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衡经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服装厂应偿还贷款本金二十五万元,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止的利息四万二千零四十六元六角,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年付清,衡山县轻工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人已于20XX年4月14日通过合法转让取得该笔债权,经调查得知现衡山县轻工业局有可供执行财产即为其享有所有权的位于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第一层门面两间。
由于上述款项拖欠时间过长,并且被执行人也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将上述房产强制拍卖,以清偿申请人的上述债款。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谭X
年月日
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房屋申请书3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执行依据:
申请事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李XX、李XX支付申请人本金1500000元、违约金188325元及利息7517.82元,另20XX年11月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XX、李XX支付申请人律师费34024元;
3、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高XX反担保抵押的位于新郑市新郑路阶段办事处新华路东段南侧(产权证号:新政房权郑字第05XXXX76号)房屋;
4、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XX、李XX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XX、高XX、李XX案件受理费用41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6、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XX、高XX、李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业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XX)二七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案。该判决书判定:
一、被告李XX偿还原告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金1500000元及20XX年11月4日前的利息7517.82元,另20XX年11月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李XX支付原告违约金188325元;
三、被告李XX支付原告律师费34024元;
四、原告对被告高XX反担保抵押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东段南侧(产权证号:新政房权证字第xxxxx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李XX对前款第一至三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六、前款第一至三项判决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 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